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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站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程序


作者:  来源:车站街  日期:2007-10-23 17:15:23  阅读次数:

    一、管理审批程序
城镇居民取得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前(已享受对象需变更时),按以下程序办理:
(一)个人申请
城镇居民取得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前,必须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户主向居住地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(乡镇)提出书面申请。
(二)调查核实
社区居委会(乡镇)在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,必须逐户认真调查核实。区民政局低保股抽查率不低于30%(已享受对象变更抽查率不低于50%)。调查核实的目的:了解申请人书面申请是否属实;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;群众举报情况是否属实。具体程序是:
1、查看申请人有关原始资料。
2、调查走访。
(1)入户调查。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、工作单位、职业、收入情况、住房和生活状况。核实申请人书面情况和群众举报情况是否属实。
(2)单位调查。到申请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了解其收入状况。核实申请人自报家庭成员工作单位、职业、月应得收入和群众举报情况是否属实。
(3)邻里调查。到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区通过知情人了解其家庭收入、生活情况。核实申请人书面申请情况和群众举报情况是否属实。
(三)民主评议
社区居委会(乡镇)在调查走访,二次张榜公布后,应组织低保评议小组人员进行民主评议,必要时可邀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、相关单位领导和社区内知名人士参加,评议情况做出记录,记录要准确、完整,民主评议应包含下列程序。
1、介绍申请人书面申请情况,群众举报情况,调查走访情况,本级初步意见。
2、参加评议人员发表意见。
3、综合评议人员意见,形成一致意见。对分歧较大的要进行民主表决。
(四)张榜公布
社区居委会(乡镇)在管理审批过程中应三次张榜公布。首次张榜公布应于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,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应少于7天;二次张榜公布应于调查核实、民主评议通过并上报后,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应少于5天;三次张榜公布应于区民政局低保股审批后,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应少于7天。
(五)审查批准
1、社区居委会(乡镇)按照管理审批程序的规定,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申请人,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;对符合享受条件的新增对象、需变更的已享受对象,要准备齐上报资料,签署意见并盖章,于每月底前上报街道办事处。
2、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社区居委会的上报材料后,按照管理审批程序的规定入户核查,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,要填写《不予批准通知书》,通过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,退回审批表;对符合享受条件的,要准备齐上报的资料、填写核查报告,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,于每月15日前报区民政局低保股。
3、区民政局低保股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后,按照管理审批程序的规定进行抽查,对不予批准的,要填写《不予批准通知书》,通知街道、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,退回审批表;每月底办结审批手续,将批准花名册下达给街道民政办。
4、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政局低保股下达的批准花名册后,通过社区居委会通知低保户,将新增对象低保证、银行存折及时发到低保对象手中。
二、家庭收入计算
家庭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(法律、政策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除外)。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应得收入之和加上家庭应接受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费和其它合法收入并减去应支付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费的结果即为申请人家庭月收入。申请人家庭的计算方法为:
1、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或已办理离退休(含内退)手续时,其月收入包括工资、津贴、补贴(补助)、奖金、劳保福利等所有应得合法收入。
2、有固定的工作、但月收入不固定时,计算半年以上应得收入的平均月应得收入。平均月应得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,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;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,据实计算。
3、无固定工作且月收入不固定时,计算半年以上应得收入的平均月应得收入。平均月应得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,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;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,据实计算。
4、从事个体经营的,应根据其从事的行业、经营规模、经营地段、营业额等情况和工商、税务等部门提供的经营情况,调查核实其半年以上月应得收入,计算平均月应得收入。
5、有劳动能力无法核查其收入来源的,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%计算。
三、新增低保对象的管理
(一)个人申请应包括的内容
1、户主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工作单位、职业、身体状况、月应得收入情况。
2、家庭住房、生活情况。
3、接受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费和其它合法收入的情况。
4、支付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费情况。
5、家庭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。
(二)张榜公布应包含的内容
1、首次张榜公布。
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内容。
2、二次张榜公布。
(1)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。
(2)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、非农业人口、户口在异地人口、在异地工件(含学习)人口。
(3)调查计算后的家庭月收入。
3、三次张榜公布
(1)申请人户主姓名。
(2)共同生活的非农业家庭人口。
(3)管理审批机关审批的家庭月补助金额。
(三)查看的原始资料
1、户口簿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必需是孝南区非农业户口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立时,要有能证明其为共同生活的有效证明材料;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,有户口在外地或为农业户口的,也应一并查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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